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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產業條例』爭議草案的部分,因先天不足、後天失調,不管條文、道理都說不清。
(1)、先看先天不足的部分:雖然其用意在協助產業創新,但條文本身未見創新;
(2)、再說後天失調:現今台灣產業早已大量外移,產業的空洞化不言可喻,若吸引條件再不足,也很難讓鮭魚返鄉,或者產業升級。
(3)、再看看台灣國庫,不禁讓人感到實在是台灣的國力薄弱。
(4)、又若要設置『國發基金』,實在是不解何謂國發基金?是否又是另一個自肥條款。
(5)、最後討論到『產業園區的設置』,隨意徵地,恐怕永遠都只是在侵害人民的權益而已。
經濟日報 2010. 01. 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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